物業服務部是孵化器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,凡屬孵化器水電管理范圍的工作,由其行使管理職能。為了安全、有效、合理地加強孵化器的水電管理,更好地協調供、用關系,確保正常的供、用秩序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管理范圍
凡接用孵化器配電室供電和總表供水的單位、住戶及辦公室、經營用房、門面等,均屬管理范圍。
二、實施細則
1.單位、住戶、個人和進駐中心的企業,未經允許不得自行啟用或引入電源、水源,包括公用供電、供水設施。
2.用電戶不得超過原設計裝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電。如需要增容,應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增加用電。
3.用戶需改變用電性質、移動表位,均應事先向物業服務部辦理手續。
4.改造、裝修,凡涉及變動原用電、用水線路及管道,或新安裝線路的,應事先向物業服務部申請,并提供改造、裝修的線路布置圖,以備日后檢查、維修。
5.擅自改動原線路和管道者,物業服務部有權停止供電、供水,并不負責今后的安全和維修。
6.嚴禁在室內使用電爐和超原設計線路承載電流用電。如造成安全事故,由當事單位和個人承擔一切責任。
7.物業服務部應嚴格執行供電、供水的有關規定,把好安全關對新增容用戶,要嚴格審查,不得超過原供電設計承受能力。物業服務部的管理人員不可在無理論依據下私自做主增容,否則,將追究其安全責任。如造成事故的,則誰做主,誰負責。
8.用戶在用電、用水過程中,應注意節約,保證安全。
三、違章處理
1.對于違章用電、用水,物業服務部管理人員有權立即制止,并根據下述不同情況,結合電業局有關規定分別處理。對多次違章者,可停止供電、供水;對造成嚴重后果的,予以嚴肅處理。
2.對在供水管道上私自接用水的,除按實際使用日期補收費用外。還要處以一至三倍的罰金。對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,至少按三個月計算。
3.用電戶超過裝表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的,應追補電費,并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。如用電戶要求繼續使用,則要辦理新增容手續。
4.對單位或個人擅自遷、更動電力容量裝置、線路和其他供電、供水設施的,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金。
5.未經許可,自行引入備用電源,應立即拆除,并按其使用容量處以每千瓦150元/平方米的罰金。
6.下述各款均屬竊電,竊電系盜竊國家財產行為,應嚴肅處理:
(1)在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,未安計量表。
(2)改動供電單位設置的計量裝置或繞越電度表用電。
(3)采用偽造電表,或以其他方法致電度表計量不準。
對上述竊電行為,管理部門除當場予以拆電外,并按私接容量及實際使用時間追補電費,同時按追補電費三至八倍處以罰金;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起訴。如竊電起止日期無法查明時,至少按三個月(用電戶每日按20小時,照明用戶每日按8小時)計算。
7.用戶違章用電或竊電使設備損壞的,應負責賠償和修復;損壞計量裝置,造成計量不準者,按第5條的辦法進行處理。
8.對檢舉、查獲竊電的人員給予獎勵,獎金從竊電罰款中支付,獎金額為罰款的30%。
9.管理部門和水電工作人員、用戶都應抵制一切違章用電、用水和竊電、竊水的行為,對明知故犯者,予以嚴處。
四、水、電收費
1.水、電費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,結合單位實際用電成本收取,實行用戶自查和組織復查,匯總造冊。財務收款。
2.對拖欠水、電費的企業和住戶,孵化器有權停止供電、供水,直至付清欠費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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